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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近日手頭緊,向乙、丙提議至豪宅社區竊盜。3 人溝通過後,決定由甲策劃路線,乙調查被害人 A 作 息起居時間,丙則於當日負責把風,由甲、乙進入 A 宅行竊,並於事後 3 人平分贓款。依實務見解,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 3 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
  • C 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
  • D 若乙、丙皆未滿 14 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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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犯罪計畫中,某人雖然沒有親手執行最核心的動作,但他參與了事前的完整策劃,並且約定事後要平均分配獲利,你認為法律應該將他視為『路過幫忙的助手』,還是這個犯罪計畫的『共同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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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硬漢吐槽版)

哼,居然沒走錯路……哦不,是答對了。能分清共同正犯幫助犯?算你小子有點方向感,思路還行。至少沒像某些卷眉毛的傢伙一樣,連這種基礎概念都搞不清楚。

2. 觀念驗證 (路痴說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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