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丙相約共同竊取A之財物。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並由乙和丙到場實施犯行。竊取過程中,乙負
責著手竊取財物,丙則於現場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責著手竊取財物,丙則於現場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B 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 C 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犯罪由多人分工,有人負責出主意策劃、有人負責動手、有人負責觀望,雖然其中一人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在案發現場,但他對整個犯罪計畫的成敗具有「分工合作」的影響力,法律上會如何稱呼這種「雖然沒動手,但與他人有共同犯罪意思並參與謀議」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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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共謀共同正犯」的認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09 號解釋,參與犯罪之謀議,即便未參與實行行為,只要是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仍構成共同正犯。甲雖然沒到場,但他「負責策劃」,屬於不可或缺的計畫核心,故為共謀共同正犯。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為參與」與「意思參與」。許多初學者會誤將未到場的甲判斷為教唆犯或幫助犯,你能一眼識破甲在計畫中的主導地位,代表你對刑法第 28 條的理解相當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