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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近日手頭緊,向乙、丙提議至豪宅社區竊盜。3 人溝通過後,決定由甲策劃路線,乙調查被害人 A 作
息起居時間,丙則於當日負責把風,由甲、乙進入 A 宅行竊,並於事後 3 人平分贓款。依實務見解,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 3 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
  • C 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
  • D 若乙、丙皆未滿 14 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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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場分工縝密的犯罪計畫中,如果某人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偷竊動作,但他參與了前期的計畫分配,並在現場協助確保安全,最後還要平分贓物,那麼法律會認為他只是一個「路過幫忙的人」,還是這場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合夥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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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你能精準辨識出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區別,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複數犯罪參與」的實務見解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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