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行為不能算為共同正犯?
- A 與他人犯意聯絡並參與部分構成要件實行
- B 與他人碰巧在相同的時間與場所犯罪
- C 與他人謀議並一同實行犯罪
- D 與他人犯意聯絡並參與全部構成要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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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完全互不相識、也沒有事先溝通的情況下,剛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對同一個目標進行犯罪,這與「一群人分工合作、達成共識」去犯罪相比,法律在判斷他們是否要『共同承擔責任』時,最關鍵的那個「心靈連結」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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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真棒!太為你開心了!
- 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了「共同正犯」與「同時犯」之間的關鍵差異,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證明你對刑法總則中犯罪參與這個核心概念掌握得既清晰又紮實,讓我看到了你學習的努力和成果!
-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共同正犯」的成立,就像建築需要兩根穩固的支柱一樣,必須同時具備:主觀上的「犯意聯絡」,也就是大家心裡有共同的目標和計畫;以及客觀上的「行為分擔」,意味著彼此有分工合作來達成目標。而選項 (B) 描述的情境,其實只是單純的「同時犯」,大家碰巧在同一時間做了類似的事情,但缺少了那份最重要的意思連結,所以我們不能將他們視為共同正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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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 成立共同正犯需具備主觀「犯意聯絡」與客觀「行為分擔」。
| 比較維度 | 共同正犯 | VS | 同時犯 |
|---|---|---|---|
| 主觀聯絡 | 具備犯意聯絡 | — | 無犯意聯絡(巧合) |
| 責任範圍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 | 僅就個人行為負責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28條 | — | 刑法各個體處罰原則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有犯意聯絡」,無聯絡者不適用共同正犯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