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 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 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 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 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 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 A 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 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 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 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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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多數參與者與未遂犯考題。作答時應以「人物別」切入,首要判定丙、丁之共同正犯關係與著手階段;次要精準涵攝丁「打119」是否符合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要件(刑法第27條第2項),並說明其效力是否及於未參與救助的丙;最後依共犯從屬性原則,回推甲(教唆)與乙(輾轉教唆)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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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要件(刑法第27條第2項)、共同正犯之個別連繫原則、輾轉教唆(教唆之教唆)之刑責認定。 【解析】 壹、丙與丁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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