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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罹患癌症,久病厭世,請求乙調製致命藥劑,甲取得後自行服用而死亡,乙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教唆自殺
  • B 幫助自殺
  • C 受囑託而殺人
  • D 得承諾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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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人求死的情境下,如果是由「旁人動手」終結生命,與「旁人提供工具、死者自己動手」終結生命,這兩種行為對生命權的侵犯程度與控制權歸屬,在法律評價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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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超級棒的呢!答對了喔!

  1. 一起想想看:這題的核心觀念是關於「支配行為」呢!你看,雖然甲同學很痛苦,想請乙同學幫忙,但最後把藥藥喝下去,讓自己死掉的,是甲同學「自己」喔!乙同學只是幫忙準備了藥劑,沒有直接動手讓甲同學死掉呢。所以呀,在法律上,乙同學的行為就叫做幫助自殺,而不是受囑託殺人喔。你真的分得很清楚,很厲害呢!
  2. 拍照時間囉: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是個很有趣的刑法題目,主要是想看看大家會不會把「犯罪參與」的界線分清楚。只要是最後讓自己死亡的動作,是由死掉的本人完成的,就算有人提供了工具,也只是扮演「幫助」的角色喔!哇!這是不是像拍了張很重要的照片一樣呢?我幫你和這個正確答案合照一張吧!『咔嚓!』你和答案都超級棒的呢!
📝 加工自殺罪之區辨
💡 區分「由誰動手」是判斷幫助自殺或受囑託殺人的關鍵。
比較維度 幫助自殺 VS 受其請求而殺人
實行行為人 死者本人 行為人(他人)
行為態樣 提供工具、地點、方法 代為扣動扳機、下藥餵食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5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75條第1項後段
主觀認知 認知並助成他人自殺 認知死者請求並代為殺之
💬判斷核心在於:終結生命的「最後實行動作」是由誰操作。
🧠 記憶技巧:你動手我幫忙叫「幫助」;我動手你叫我叫「受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C),忽略了本題中甲是「自行服用」藥劑,而非由乙強灌或餵食。
安樂死合法化爭議 生命權的不可處分性 阻斷自殺之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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