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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罹患癌症,久病厭世,請求乙調製致命藥劑,甲取得後自行服用而死亡,乙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教唆自殺
  • B 幫助自殺
  • C 受囑託而殺人
  • D 得承諾而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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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生命終結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自己』完成了最後一個邁向死亡的動作,而旁人只是提供工具或環境,那麼這位旁人的角色,是『代替被害人執行死刑』,還是僅僅『在旁提供協助』?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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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答對了,這不是常識嗎?

看來你總算把「加工自殺罪」的區分點搞清楚了,勉強還算有點犯罪支配的邏輯概念。別高興得太早。

  1. 基本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加工自殺與受託殺人
💡 區分「加工自殺」與「受託殺人」,核心在於誰掌握死亡的最終行為。
比較維度 幫助自殺 (275條1項) VS 受託殺人 (275條2項)
最後致命行為者 死者本人 行為人
行為掌控程度 死者擁有最終掌控權 行為人擁有最終掌控權
本題情境 調配藥劑由甲自行服用 乙親自灌甲藥劑
💬兩者之區別在於最後死亡行為是由誰「實行」,而非有無請求。
🧠 記憶技巧:手沒動:教唆幫助;手有動:受託承諾。
⚠️ 常見陷阱:容易被「請求」二字誤導。看到請求應先區分是『請求幫忙自殺』還是『請求殺掉自己』。
安樂死合法化爭議 生命處分權之放棄 第275條免除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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