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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欲自殺,上網教唆乙與其一同自殺而謀為同死,乙前往甲家與甲一起燒炭自殺,乙因而死亡,甲卻因吸入較少一氧化碳而獲救。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成立加工自殺罪
  • B (B)甲未死亡,故不得適用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之規定
  • C (C)甲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D (D)甲成立受囑託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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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直接動手殺害他人,而是透過『言語勸說』或『提供協助』,進而促成他人產生『結束自己生命』的念頭並付諸實行,這種介入他人生命處分權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與一般的『殺人罪』有什麼核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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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解得還算乾淨。

看來你這小鬼,至少腦子裡沒裝太多垃圾。對生命法益的處理,跟刑法分則的界線劃分,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加工自殺與謀為同死
💡 教唆他人自殺且謀為同死之構成要件與免刑規定。
  • 刑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人主觀上有教唆自殺之故意,並有教唆行為,即便具備「謀為同死」之動機仍不免責。
  • 刑法第275條第4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本條前述罪名者,「得」免除其刑,非必免。
  • 實務上即便行為人自殺未遂獲救,對他人死亡之結果仍應成立加工自殺罪。
🧠 記憶技巧:加工自殺275,教唆幫助皆入罪;謀為同死求共赴,裁判裁量得免刑。
⚠️ 常見陷阱:常誤認「謀為同死」是不罰行為或直接阻卻違法,實則仍成立犯罪,僅具免刑之裁量空間。
受囑託殺人罪 得承諾殺人罪 生命處分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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