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欲自殺,上網教唆乙與其一同自殺而謀為同死,乙前往甲家與甲一起燒炭自殺,乙因而死亡,甲卻因吸入較少一氧化碳而獲救。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成立加工自殺罪
- B (B)甲未死亡,故不得適用謀為同死而免除其刑之規定
- C (C)甲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D (D)甲成立受囑託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法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直接動手殺害他人,而是透過『言語勸說』或『提供協助』,進而促成他人產生『結束自己生命』的念頭並付諸實行,這種介入他人生命處分權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與一般的『殺人罪』有什麼核心區別?
加工自殺與謀為同死
💡 教唆他人自殺且謀為同死之構成要件與免刑規定。
- 刑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人主觀上有教唆自殺之故意,並有教唆行為,即便具備「謀為同死」之動機仍不免責。
- 刑法第275條第4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本條前述罪名者,「得」免除其刑,非必免。
- 實務上即便行為人自殺未遂獲救,對他人死亡之結果仍應成立加工自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