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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乙逼迫A還債,A拒絕之,甲、乙遂本於殺害A之共同犯意,由甲壓制A,乙再以繩索勒住A的脖子並拉緊,二人發現A沒有氣息後才鬆手,A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 B A 欠債不還,甲、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 C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正犯
  • D 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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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在行動前已經達成共識要完成某個目標,並且在現場分工合作,一個人負責限制被害人行動,另一個人負責執行致命的一擊,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兩個人在整起案件中的角色與責任歸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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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共同正犯」的認定。甲、乙兩人具備共同行為決意(殺人之犯意聯絡),且在執行階段有功能性行為分擔(甲負責壓制、乙負責勒頸)。依據《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使乙沒動手勒人,仍須對結果共同負責。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雖然涉及債務關係,但題目已明確給出「殺害之共同犯意」,這排除了正當防衛或過失的可能,是用來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別「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基本題。
📝 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具備犯意聯絡與功能性行為分擔,即屬共同正犯。
  • 依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實務採「功能性犯罪支配」論,縱僅參與部分壓制行為,仍屬犯罪支配。
  •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之正犯不以親手實施致命傷為限。
  •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須針對「現在不法侵害」,債務不還非屬之。
🧠 記憶技巧:意聯絡、行分擔、皆正犯;功能分工、合力支配。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沒動手殺人的」或「非造成死亡主因者」僅構成幫助犯,而忽略了共同支配的法律效果。
功能性犯罪支配 相續共同正犯 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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