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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先殺A,A反抗甚鉅,甲之友人乙碰巧經過現場,立即加入甲之殺人行動,雙方基於共同殺A意思,由乙抓住A而讓甲順利殺害A。甲、乙刑責為何?
  • A 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B 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 C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 D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正犯,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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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尚未達到最終既遂結果時,若有第三人在此時點帶著與原行為人相同的犯罪目的加入,並實質貢獻了後續的行為,法律上應如何評價這位『中途加入者』對整體犯罪結果的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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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相續共同正犯」。雖然乙是在甲已經開始實行後才中途加入,但只要在犯罪結果發生前,乙與甲達成共同行為決意,並透過實際助力(如:抓住 A)排除障礙,對最終結果產生物理或心理的貢獻,乙就必須對整體的既遂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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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續共同正犯
💡 行為人於他人犯罪實行中途加入並分擔行為,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 相續共同正犯之成立歷程

  1. 1 先行者著手 — 甲已開始實施殺人行為,但尚未達成既遂結果
  2. 2 承繼者加入 — 乙於犯罪未完結前,基於共同犯意介入
  3. 3 實行行為分擔 — 乙實施抓住被害人之核心行為,與甲產生功能支配
  4. 4 既遂結果產生 — 甲、乙對最終死亡結果均需負擔既遂罪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加入時先行行為已完全結束(如已死亡),則無成立承繼正犯之餘地。
🧠 記憶技巧:中途加入,共同意思,行為分擔,既遂共擔。
⚠️ 常見陷阱:常誤認乙僅是幫助犯,需注意乙有「抓住被害人」的實行行為分擔及共同殺人犯意。
共同正犯 幫助犯與正犯之區別 承繼的共同正犯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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