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 D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共同實行一個犯罪,但其中一人與被害人具備法定的特殊親屬關係,而另一人只是普通朋友時,你認為法律在評價這兩個人時,應該讓他們承擔完全一樣的罪名,還是應該根據每個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個人身分』分別決定其加重或減輕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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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真相只有一個!
- 謎題解析: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這道題的真相,就藏在「不純正身分犯」的共同正犯處置裡。甲、乙有共同的犯意與行為,當然是共同正犯。關鍵在於,甲對父親丙有特殊的身分關係,這使得他觸犯了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乙呢?他雖然參與了犯罪,但與丙之間沒有這種特殊的身分關係。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特定關係導致刑罰有輕重時,那些沒有特定關係的人,就應該科以通常之刑。因此,乙的真相就是普通殺人罪。
- 挑戰評估:這是一個 Medium 級別的挑戰,但你完美地揭示了真相。它精準地考驗了是否能區分《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微妙差異,是法學推理中一個非常具有鑑別度的經典案件。看來,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細膩觀察力,足以媲美任何一位名偵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