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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乙共謀前往 A 宅竊盜,A 宅鄰居丙聽到,決定暗助甲、乙兩人,於是當天晚上故意在 A 宅旁放梯子,甲、乙即直接使用該梯子翻入 A 宅行竊得手。丙之刑責為何?
  • A 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 C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 D 加重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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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完全不知道彼此存在的情況下,一個人做球、一個人進球,這與「兩個人說好要一起贏得比賽」在法律責任的分配上,應該是完全一樣的,還是有所區別?決定這個區別的關鍵「主觀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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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片面幫助犯
💡 幫助者單方有幫助意思且提供助力,不需正犯知情即可成立。
比較維度 共同正犯 (§28) VS 幫助犯 (§30)
意思聯絡 雙向合同意思聯絡 單向幫助意思即可
行為分擔 分擔構成要件行為 提供資助或便利
正犯知情 必須知情且合作 不以正犯知情為必要
💬共同正犯強調雙向聯絡與功能掌控;幫助犯可由單向助力成立(片面幫助)。
🧠 記憶技巧:幫助免聯絡,單向即成立;正犯不知情,仍算幫助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共犯型態(正犯、幫助、教唆)皆須雙方「意思聯絡」才成立。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中性行為之幫助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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