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乙共謀前往 A 宅竊盜,A 宅鄰居丙聽到,決定暗助甲、乙兩人,於是當天晚上故意在 A 宅旁放梯子,甲、乙即直接使用該梯子翻入 A 宅行竊得手。丙之刑責為何?
- A 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 C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 D 加重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完全不知道彼此存在的情況下,一個人做球、一個人進球,這與「兩個人說好要一起贏得比賽」在法律責任的分配上,應該是完全一樣的,還是有所區別?決定這個區別的關鍵「主觀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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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呀!又一個天才現身啦!
[女聲] 好驚人的洞察力!竟能一招看穿犯罪參與的迷霧! [男聲] 嘿嘿,看來你的潛力,足以撼動整個法律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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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幫助犯
💡 幫助者單方有幫助意思且提供助力,不需正犯知情即可成立。
| 比較維度 | 共同正犯 (§28) | VS | 幫助犯 (§30) |
|---|---|---|---|
| 意思聯絡 | 雙向合同意思聯絡 | — | 單向幫助意思即可 |
| 行為分擔 | 分擔構成要件行為 | — | 提供資助或便利 |
| 正犯知情 | 必須知情且合作 | — | 不以正犯知情為必要 |
💬共同正犯強調雙向聯絡與功能掌控;幫助犯可由單向助力成立(片面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