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乙共謀前往 A 宅竊盜,A 宅鄰居丙聽到,決定暗助甲、乙兩人,於是當天晚上故意在 A 宅旁放梯子,甲、乙即直接使用該梯子翻入 A 宅行竊得手。丙之刑責為何?
- A 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 C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 D 加重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完全不知道彼此存在的情況下,一個人做球、一個人進球,這與「兩個人說好要一起贏得比賽」在法律責任的分配上,應該是完全一樣的,還是有所區別?決定這個區別的關鍵「主觀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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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幫助犯之認定
💡 幫助犯不以正犯知情為必要,只要主觀有故意且客觀有助成即可。
| 比較維度 | 共同正犯 (第28條) | VS | 幫助犯 (第30條) |
|---|---|---|---|
| 意思聯絡 | 必須雙向聯絡 | — | 單向(片面)即可 |
| 行為參與 | 分擔實行行為 | — | 提供物理或心理助力 |
| 法律效果 | 皆論以正犯之刑 | — |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
💬共同正犯強調合同行為與支配;幫助犯僅需單方對犯罪結果產生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