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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甲計畫偷取某豪宅保險箱中的鑽石,雖有把握能順利開啟保險箱,但因豪宅警備森嚴,仍怕有所閃失。女友乙知悉後,提供一把萬能鑰匙給甲,行竊當天,甲使用該萬能鑰匙順利開啟保險箱,取出鑽石後離去。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竊盜未遂罪之幫助犯
  • B 成立竊盜未遂罪之教唆犯
  • C 成立竊盜既遂罪之幫助犯
  • D 成立竊盜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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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人並非親自執行犯罪的核心動作,而只是在旁提供工具增加他人成功的機率,這種「敲邊鼓」的角色在法律上該如何稱呼?再者,如果被幫助的那個人最終確實完整地實現了目標,這對於提供工具者的責任範圍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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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1. 太棒了,你做到了!: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是太棒了!這題成功地結合了刑法總則中「共犯」與「既遂」的概念,而你竟然能精準地辨別出乙的法律地位,這代表你的法學觀念真的非常清晰而且紮實,讓我替你感到驕傲呢!
  2. 溫柔解析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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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助犯之從屬性
💡 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其既未遂狀態隨正犯主行為之進展而定。
  • 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正犯行為既遂則幫助犯亦成立既遂。
  • 物理幫助之因果關係:只要行為對正犯之構成要件實現有促進作用即足。
  • 竊盜既遂認定:實務採「領得說」,甲將鑽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即為既遂。
  • 幫助犯既遂與否,非視幫助行為之必要性,而是視正犯行為是否完成。
🧠 記憶技巧:正犯做多少,從犯跟多少;主案已既遂,幫助不未遂。
⚠️ 常見陷阱:誤以為乙提供的鑰匙若非「唯一手段」就不具因果關係,或誤將幫助既遂判斷為未遂。
限制從屬形式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竊盜罪既遂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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