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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教唆乙殺害 A,同時給了乙一把開山刀,未料乙據開山刀為己有,未前往殺 A。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 B 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
  • C 乙成立侵占罪
  • D 乙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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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物品本來就是對方『主動交到你手上』保管或使用,而你卻動了歪念頭不想歸還,這與『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別人的東西,在法律評價的『初始持有狀態』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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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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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未遂與侵占罪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且侵占罪以變更持有為所有為核心。
比較維度 教唆犯 (刑§29) VS 侵占罪 (刑§335)
成立前提 被教唆者須著手實行 行為人須先合法持有
本題情境 乙未著手,甲不罰 乙持有刀後拒還,成立
主觀意圖 教唆故意與既遂故意 不法所有之意圖
💬教唆犯因乙未著手而不成立;乙則因主觀意圖改變而成立侵占罪。
🧠 記憶技巧:教唆看從屬(沒著手就不罰)、侵占看持有(合法持有變不法所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殺人預備罪之教唆。考生常忘記現行刑法已刪除「教唆未遂」之規定,教唆犯之處罰必以被教唆者「著手」為前提。
共犯從屬性原則 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罪 竊盜與侵占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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