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教唆乙殺害 A,同時給了乙一把開山刀,未料乙據開山刀為己有,未前往殺 A。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 B 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
- C 乙成立侵占罪
- D 乙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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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物品本來就是對方『主動交到你手上』保管或使用,而你卻動了歪念頭不想歸還,這與『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別人的東西,在法律評價的『初始持有狀態』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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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與侵占罪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且侵占罪以變更持有為所有為核心。
| 比較維度 | 教唆犯 (刑§29) | VS | 侵占罪 (刑§335) |
|---|---|---|---|
| 成立前提 | 被教唆者須著手實行 | — | 行為人須先合法持有 |
| 本題情境 | 乙未著手,甲不罰 | — | 乙持有刀後拒還,成立 |
| 主觀意圖 | 教唆故意與既遂故意 | — | 不法所有之意圖 |
💬教唆犯因乙未著手而不成立;乙則因主觀意圖改變而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