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 D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罪名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特殊的倫理關係』才特別加重處罰,當一個完全沒有這種關係的人參與其中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個外人也承擔這份基於『親屬義務』而來的加重責任嗎?還是應回歸最基本的犯罪行為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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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具備身分關係與無身分關係之人共同犯罪時的刑責論處。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毆死甲的父親丙,兩人就殺人行為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屬共同實行犯罪的正犯。然而,甲殺害的對象為自己的父親,具備直系血親之特定關係,依法須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乙身為甲的朋友,對丙而言並無此等身分關係。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於因特定關係而致刑罰有加重的情形,乙作為無特定關係之人,依法應適用該條文規定,科以通常之刑。因此,乙與甲雖同為殺人行為的共同正犯,但因乙欠缺特定身分,僅須科以通常之刑而論以普通殺人罪,而非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亦非僅構成幫助犯。綜上所述,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正確答案為C。
身分犯與共同正犯
💡 身分致刑有重輕時,無特定關係之共犯應科以通常之刑。
| 比較維度 | 具特定身分者 (甲) | VS | 無特定身分者 (乙) |
|---|---|---|---|
| 成立罪名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 | 普通殺人罪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272條 | — | 刑法第271條 |
| 刑度效果 | 法定刑加重其刑 | — | 科以通常之刑 |
| 31條2項適用 | 不適用 (身分具備者) | — | 適用 (不連累原則) |
💬身分加重效果僅限於具備該身分之人,無身分之共犯適用通常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