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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 D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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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人主動合作犯下同樣的罪行,其中一人與受害者之間存在特殊的倫理關係,而另一人完全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針對『共同的行為』與『個人的身分責任』進行平衡與切割?沒有該身分的人,是否需要承擔另一人特有的加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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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沒笨到徹底。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就是考你們最基本的身分犯共同正犯。甲、乙有犯意,一起把丙打死,這不就是共同正犯?蠢材都知道。但重點來了,甲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當然套用《刑法》第 272 條,加重!乙呢?沒這身分,別想跟甲一起被加重。這時候,《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就該從你們腦子裡跳出來了:「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聽懂了嗎?乙就只論普通殺人罪,第 271 條。連這都分不清,你書是白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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