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持刀傷害 A 致死,聯絡同居人乙騎車到現場,知情的乙載甲前往乙租屋處藏匿。警方隨即展開調查,甲藏匿一個月後,仍遭警察查獲。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幫助犯
- B 乙僅為同居人,其藏匿人犯行為不得減免其刑
- C 甲成立藏匿人犯罪之教唆犯
- D 藏匿人犯罪之所謂「犯人」,以起訴後之人為限,乙不成立藏匿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針對『特定關係人』藏匿犯人有減輕處罰的規定,這份『關係』的認定應該是基於雙方的『主觀情感與生活事實』,還是必須嚴格符合『法律上的親屬定義』?另外,法律會期待一個剛犯罪的人主動投案,還是會認為他找人幫忙躲藏是人之常情,而不額外處罰他『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的行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 身分限制: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167條的親屬減免規定。法律僅優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同居人在法律上不具備這些法定親屬關係,故無法適用減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