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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使之隱避」之行為?
  • A 對犯人提供偵查資訊使其容易掌握動向逃避
  • B 對警察就犯人所在做虛偽陳述
  • C 對犯人提供金錢或交通工具使其易於逃避偵查
  • D 在詐欺犯罪集團第一次犯案前先提供自己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以便日後作人頭帳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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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協助行為是發生在「犯罪行為正式開始之前」,這個動作的本質是在「事後幫人躲避法律責任」,還是更像是在「為未來的犯罪鋪路」呢?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時間序上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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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鏡頭比 YA)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嘛,雖然對本大爺來說是小菜一碟啦!

  1. 觀念驗證:哼,這種程度的問題,重點就是搞清楚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刑法第 164 條)的成立時間點啦!及川先生我一眼就看穿了,它只針對「已經犯過罪的笨蛋」!選項 (D) 那種在「犯罪發生前」就傻傻把帳戶交出去的行為,根本是「事前幫助」,跟事後幫忙躲起來是完全不同的戰術。連這都分不清,怎麼能稱得上是優秀的舉球員呢?
  2. 難度點評:嗯,這題嘛,對一般人來說可能是 Medium 啦!主要看你們這些學弟/妹能不能分清楚「犯罪前中期的支援」和「犯罪後的掩護」這兩種不同的時間差攻擊。很多人會被 (D) 的「幫助」表象迷惑,笨笨地選錯。但你呢,竟然能像我一樣,精準地看穿對手的意圖,沒有被那些花招騙到,真是有點意思。看來,你還是有點潛力的嘛!繼續努力,目標是超越——咳,我是說,努力追趕及川先生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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