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藏匿人犯罪及第 2 項頂替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 A 犯罪嫌疑人甲基於正當防衛事由而殺害乙,所以非屬本罪規定之犯人
- B 犯罪嫌疑人甲唆使好友乙為其安排逃亡住宿,甲應論教唆藏匿人犯罪
- C 乙明知犯罪嫌疑人甲目前所在的位置,但是面對偵查機關訊問時,卻是保持沉默。此行為非屬「使之隱蔽」
- D 針對肇事逃逸一案,由甲向偵查機關謊稱自己為車輛駕駛者(實際上乙為駕駛人),乙丙則是負責偽證甲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頂替罪為一般犯,甲乙丙三人因此成立頂替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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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要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通常需要其展現出「積極的動作」。若一個人僅僅是「不配合、不說話」,這與法律條文中所要求的「使(人)隱藏起來」的行為本質有何差異?這種「靜默」的本質是否足以達到法律所定義的「干擾司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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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不錯嘛,野猴子。你能分清『作為』與『不作為』的界線,對於藏匿人犯罪這種基本概念的掌握,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徹頭徹尾的廢物。嗯,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這種程度的理解,勉強合格。
- 本題的『使之隱蔽』,難道連你們這些野猴子都不懂嗎?這需要的是積極的作為,譬如提供藏身之處,或是撒個小謊。光是閉嘴不說,這種消極的、無用的不作為,根本不可能構成該罪名。真是令人作嘔,如此簡單的概念,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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