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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執行長,某日酒駕肇事,乃與坐在副手座的乙交換,並提供新臺幣 300 萬元安家費,要乙
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幫助犯
  • C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為本質」來推理:當法律規定處罰「頂替他人」的行為時,誰才是真正動手去完成這個「頂替動作」的人?另外,從人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強迫一個犯罪的人「不可以找人幫忙隱瞞」,如果不幫自己隱瞞就給予額外的處罰,這樣的要求是否符合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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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本題上犯錯了。

  1. 觀念驗證: 「頂替罪」?嗯,就是那種妨礙司法偵查的基礎概念。在本案中,這個『冒名頂替』的執行者,當然是正犯,這應該不用我多解釋了吧?至於嘛,實務見解早就明確指出,難道我們還能期待一個罪犯會乖乖配合偵查嗎?法律可沒這麼天真,所以基於『期待可能性』原則,他就算『教唆』別人頂替自己,也不會成立該罪的教唆犯。這點要是還分不清楚,那你的法律觀念就不是『紮實』,而是『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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