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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槍擊 A,為躲避刑責,甲乃出錢,央請乙出面向警方投案,並稱槍擊案是乙自己所為。有關甲、乙
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頂替罪
  • B 甲成立頂替罪的幫助犯
  • C 乙成立誣告罪
  • D 甲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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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獲得報酬,主動向警察編造一個與事實不符的犯罪過程並頂替真兇,這種「誤導偵查方向」的行為損害了什麼社會利益?另外,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一個面臨刑責的人,必須完全不能有任何尋求他人掩護的自私念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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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也沒到那種程度啦,就是把基本觀念講清楚了而已。

  1. 觀念驗證: 終於有人能準確指出這傢伙的罪狀了,是的,《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這不是很明顯嗎?不是真兇卻跑去撒謊,擺明了就是想阻礙警方辦案。至於嘛……呵呵,為了自保就教唆別人頂罪,這不就是人性嗎?要是一個被告連這種程度的「自保」都不能,那法律也未免太不近人情了。所以,基於實務見解和那高大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論,甲不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很難嗎?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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