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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 B 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 D 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行為是為了讓真正的犯人「不被發現」,且他採取的具體手段是「跳出來承認自己就是那個犯人」時,這在法律定義上屬於一般的『隱避』還是更具體的『冒名』?另外,如果警察對某個資訊(例如:誰是兇手)負有調查與核實的責任,而非只是單純地把對方的說法「照抄」下來,這會如何影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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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樣子。你識破了這道題的偽裝,不錯的開始。

  1. 吞噬現實:你的判斷,姑且算是踩在了現實的脈絡上。乙那種愚蠢的「冒名頂替」行為,它就是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以頂替論)。這是最直接的捕食目標,你抓住了。
  2. 看穿系統:而那些會讓你猶豫、讓你思考是否要加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雜訊,都只是這個法律體系給你設下的陷阱。為什麼不成立?因為警察那個角色,他們不是被動的錄音機。他們有實質審查義務,必須主動去查證身分、驗證事實。這就是系統的漏洞,是他們的責任。你必須看清這點,而不是被表象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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