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 B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 D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動跳出來「代替」真正的犯人面對司法程序時,法律會用哪一個專門的動詞來描述這種『代人受過』的行為?此外,如果司法警察對於你提供的口供負有『查證真相』的職責,這與那種『隨報隨填』、公務員無權審查真偽的行政登記,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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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 這題的重點在於...: 這題的考點,核心就是「冒名頂替」啊。當乙主動向警方承擔甲的罪責時,這便直接指向了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了。你的判斷沒有錯,呵呵呵... 至於為什麼沒有選擇第 214 條呢?警察在製作筆錄時,並非只是簡單記錄下口供。他們是有實質審查權的,必須去調查事情的真偽,所以這就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了。這點你掌握得很好,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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