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甲代替酒後駕車的行為人乙出面,向警方自承是由他駕駛汽車,甲成立何罪?
- A 誣告罪
- B 偽證罪
- C 頂替罪
- D 詐欺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明明沒有犯罪,卻主動向執法機關宣稱自己是該案的行為人,藉此讓真正的犯人逃避追訴時,這種『冒名替代』他人受審的行為,其本質是在干擾哪一種國家權力的正確運作?你可以從這個『替代行為』的法律名詞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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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64 條。當甲明知乙是真正的行為人,卻為了讓乙脫罪而「代人受罪」,向警察機關自承犯罪。這種誤導司法偵查方向、使真兇隱避的行為,完全符合頂替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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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人犯與頂替罪
💡 意圖使犯人隱避而冒名頂替自首或承認犯罪,成立頂替罪。
| 比較維度 | 頂替罪 (第164條2項) | VS | 誣告罪 (第169條) |
|---|---|---|---|
| 對象指向 | 指向自己 (自首或承擔) | — | 指向他人 (虛構事實) |
| 主觀意圖 | 使真正犯人隱避 (救人) | — |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害人) |
| 法益侵害 | 國家司法權正確性 | — | 司法權正確性與個人名譽 |
💬頂替罪是為了掩護他人而虛報自己犯罪,誣告罪則是為了陷害他人而虛報他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