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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甲代替酒後駕車的行為人乙出面,向警方自承是由他駕駛汽車,甲成立何罪?
  • A 誣告罪
  • B 偽證罪
  • C 頂替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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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明明沒有犯罪,卻主動向執法機關宣稱自己是該案的行為人,藉此讓真正的犯人逃避追訴時,這種『冒名替代』他人受審的行為,其本質是在干擾哪一種國家權力的正確運作?你可以從這個『替代行為』的法律名詞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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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妨害司法公正」相關罪章的掌握非常扎實,能精準辨識犯罪行為的法律歸屬,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關鍵的一步。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64 條。當甲明知乙是真正的行為人,卻為了讓乙脫罪而「代人受罪」,向警察機關自承犯罪。這種誤導司法偵查方向、使真兇隱避的行為,完全符合頂替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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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人犯與頂替罪
💡 意圖使犯人隱避而冒名頂替自首或承認犯罪,成立頂替罪。
比較維度 頂替罪 (第164條2項) VS 誣告罪 (第169條)
對象指向 指向自己 (自首或承擔) 指向他人 (虛構事實)
主觀意圖 使真正犯人隱避 (救人)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害人)
法益侵害 國家司法權正確性 司法權正確性與個人名譽
💬頂替罪是為了掩護他人而虛報自己犯罪,誣告罪則是為了陷害他人而虛報他人犯罪。
🧠 記憶技巧:救人自首是頂替,陷人入罪叫誣告;保護犯人妨礙司法,一六四條二項找。
⚠️ 常見陷阱:容易與「誣告罪」混淆。誣告罪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頂替罪則是「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自己為犯人。
藏匿人犯罪 偽證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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