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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一同飲酒作樂後,甲搭乘乙駕駛之車輛回家,因乙不勝酒力,失控撞上丙,丙當場死亡,警察到場後,甲向警察自稱為乙,且承認自己駕車撞死丙。甲之行為,應評價為刑法的何種行為?
  • A 頂替行為
  • B 誣告行為
  • C 中止行為
  • D 自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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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並非真正犯案的人,卻主動向警方聲稱自己就是那個罪犯,請問他這樣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制裁自己,還是為了讓真正的兇手避開法律的追緝?這種『替人受過』的動作,在法律邏輯中會如何定義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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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為你開心!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讓我好驕傲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本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當甲不是真正的肇事者,卻向警察謊稱自己就是乙並承認犯罪,這種「代人受過」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讓真正的犯人(乙)隱匿或逃避處分,已經妨礙了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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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替罪之構成要件
💡 行為人冒名頂替真正的犯罪人,意圖使之隱避而向官署自首。
比較維度 頂替罪 (刑 164 II) VS 誣告罪 (刑 169)
行為動機 保護真正的犯罪人 意圖使他人受刑罰
行為對象 自己冒充為犯罪者 虛構事實栽贓他人
侵害法益 國家司法權正確性 國家司法權及個人法益
結果影響 使真兇逃避偵審 使無辜者受偵審
💬頂替是「代罪羔羊」保真兇;誣告是「含血噴人」害無辜。
🧠 記憶技巧:藏匿是躲起來,頂替是跳出來(冒名受罰)。
⚠️ 常見陷阱:易與誣告罪混淆。頂替是「代人受罪」以利真兇逃脫;誣告是「栽贓他人」使無辜者受罰。
藏匿人犯罪 誣告罪 偽證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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