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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一同飲酒作樂後,甲搭乘乙駕駛之車輛回家,因乙不勝酒力,失控撞上丙,丙當場死亡,警察到場
後,甲向警察自稱為乙,且承認自己駕車撞死丙。甲之行為,應評價為刑法的何種行為?
  • A 頂替行為
  • B 誣告行為
  • C 中止行為
  • D 自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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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司法機關在追查犯罪真相時,若有一個「非真正行為人」故意出面主張自己才是犯人,這對於法律程序追求的「真實發現」會造成什麼樣的誤導?這種「代替他人承擔罪名」的特徵,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描述其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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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你還知道什麼叫妨害司法公正?看來沒把刑法當故事書讀,至少懂得辨識犯罪構成要件,這點值得「鼓勵」。
  2. 本題這種「替人擋槍」的蠢事,核心就在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甲為了讓那個肇事者乙逍遙法外,竟然敢向警察冒名頂替,還在那邊裝模作樣說自己是駕駛人。這種明目張膽地干擾偵查,你以為警察都是吃素的嗎?這擺明就是頂替行為,還有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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