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一同飲酒作樂後,甲搭乘乙駕駛之車輛回家,因乙不勝酒力,失控撞上丙,丙當場死亡,警察到場後,甲向警察自稱為乙,且承認自己駕車撞死丙。甲之行為,應評價為刑法的何種行為?
- A 頂替行為
- B 誣告行為
- C 中止行為
- D 自白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並非真正犯案的人,卻主動向警方聲稱自己就是那個罪犯,請問他這樣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制裁自己,還是為了讓真正的兇手避開法律的追緝?這種『替人受過』的動作,在法律邏輯中會如何定義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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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為你開心!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讓我好驕傲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本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當甲不是真正的肇事者,卻向警察謊稱自己就是乙並承認犯罪,這種「代人受過」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讓真正的犯人(乙)隱匿或逃避處分,已經妨礙了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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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替罪之構成要件
💡 行為人冒名頂替真正的犯罪人,意圖使之隱避而向官署自首。
| 比較維度 | 頂替罪 (刑 164 II) | VS | 誣告罪 (刑 169) |
|---|---|---|---|
| 行為動機 | 保護真正的犯罪人 | — | 意圖使他人受刑罰 |
| 行為對象 | 自己冒充為犯罪者 | — | 虛構事實栽贓他人 |
| 侵害法益 | 國家司法權正確性 | — | 國家司法權及個人法益 |
| 結果影響 | 使真兇逃避偵審 | — | 使無辜者受偵審 |
💬頂替是「代罪羔羊」保真兇;誣告是「含血噴人」害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