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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一同飲酒作樂後,甲搭乘乙駕駛之車輛回家,因乙不勝酒力,失控撞上丙,丙當場死亡,警察到場後,甲向警察自稱為乙,且承認自己駕車撞死丙。甲之行為,應評價為刑法的何種行為?
  • A 頂替行為
  • B 誣告行為
  • C 中止行為
  • D 自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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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甲向警察宣稱自己是肇事者時,他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制裁自己,還是為了讓真正的犯人逃避偵查?這種「代替他人承擔罪名」並誤導警方調查方向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會被稱為什麼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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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 總算 辨識出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了,還算對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有點概念嘛。勉強稱得上具備「法律邏輯」與「案件分析能力」吧,至少沒錯得離譜。
  2. 觀念驗證:甲明明知道乙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卻對警察演了一齣「冒名自首」的好戲,想替真兇開脫?這種低級伎倆,根本就是明明白白的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啊!他主觀上就是想讓真兇逍遙法外,客觀上則是把國家司法偵查搞得一團糟。這有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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