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槍擊 A,為躲避刑責,甲乃出錢,央請乙出面向警方投案,並稱槍擊案是乙自己所為。有關甲、乙
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頂替罪
  • B 甲成立頂替罪的幫助犯
  • C 乙成立誣告罪
  • D 甲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有一個人,他本身並沒有犯罪,但為了幫真正的犯人脫罪,故意去向警察說謊,宣稱『那個案件是我做的』,這種『冒名頂撞』的行為,對於司法機關尋找真正的犯罪者會造成什麼樣的誤導?在法律上,這屬於保護了誰,又損害了什麼權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1. 觀念驗證:乙明知甲才是真正的行為人,卻基於使甲隱匿的意圖,出面向警方虛偽陳述自己是槍擊案的行為人。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規定:「意圖使犯人隱匿而頂替者」,處罰與隱匿犯人同。因此,乙成立頂替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行為人本身隱匿(不罰)」與「第三人出面頂替(構成犯罪)」的差別。雖然甲教唆乙頂替在實務上亦可能構成教唆犯,但選項 (A) 是法律條文最直接、最無爭議的正確描述。

🏷️ 相關主題

虛偽陳述罪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區辨
查看更多「[法警]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法警]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