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湮滅關於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論以刑法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甲湮滅關係自己配偶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人情之常,不予處罰
- C 藏匿「犯人」,不限於藏匿已遭起訴之被告,包括藏匿犯罪嫌疑人
- D 甲意圖藏匿嫌疑犯乙而頂替,事後證明乙並未犯罪,甲即不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設立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調查的正確性」,那麼當警方正在追捕一個剛犯罪、但還沒被檢察官起訴的人時,如果有人故意將他藏起來,這是否會干擾到國家的調查權?法律應該在什麼時間點開始保護這種調查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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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 看來你沒蠢到家:
- (C) 恭喜你,終於答對一題:刑法第164條的「犯人」,說白了就是「任何沾上刑責嫌疑的傢伙」。國家偵查權是擺設嗎?當然不是。所以別管他有沒有被起訴、會不會無罪,只要偵查階段有嫌疑,就歸這條管。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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