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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湮滅關於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應論以刑法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甲湮滅關係自己配偶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人情之常,不予處罰
  • C 藏匿「犯人」,不限於藏匿已遭起訴之被告,包括藏匿犯罪嫌疑人
  • D 甲意圖藏匿嫌疑犯乙而頂替,事後證明乙並未犯罪,甲即不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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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設立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調查的正確性」,那麼當警方正在追捕一個剛犯罪、但還沒被檢察官起訴的人時,如果有人故意將他藏起來,這是否會干擾到國家的調查權?法律應該在什麼時間點開始保護這種調查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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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

  1. 看來你沒蠢到家
    • (C) 恭喜你,終於答對一題:刑法第164條的「犯人」,說白了就是「任何沾上刑責嫌疑的傢伙」。國家偵查權是擺設嗎?當然不是。所以別管他有沒有被起訴、會不會無罪,只要偵查階段有嫌疑,就歸這條管。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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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
💡 妨害司法公正罪之客體範圍與親屬寬典規定。
比較維度 自己湮滅/藏匿 VS 親屬湮滅/藏匿
構成要件 不構成(限他人案件) 構成犯罪
法律效果 無罪 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條依據 刑法第164、165條 刑法第167條
💬自己行為不入罪,特定親屬行為則屬有罪但得寬減其刑。
🧠 記憶技巧:湮滅限他人,藏匿含嫌犯;親屬伸援手,減免非不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親屬間犯罪為「不罰」,實務上依第167條應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另須注意湮滅「自己」證據不構成犯罪。
期待可能性理論 頂替罪之行為本質 偽證罪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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