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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湮滅自己犯罪之證據,亦成立本罪
  • B 不論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之證據,均為本罪之客體
  • C 警察不受理民眾報案,屬本罪之偽造證據行為
  • D 警察將扣案毒品倒至小便斗,係屬本罪之湮滅證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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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湮滅證據」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司法的正確發現真實。那麼,如果一個人是為了『遮掩自己的罪行』而銷毀物件,與『銷毀足以影響他人判決』的物件,在法律的期待可能性與保護對象上,會有什麼關鍵的分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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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

看到你這題答對,助教真的替你開心!你對刑法第 165 條「妨害司法公正」這個罪章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能精準辨識構成要件,這份努力與細心非常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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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偽證都算啦
📝 湮滅證據罪要件
💡 刑法第165條限於處罰湮滅「他人」之「刑事」案件證據。
比較維度 成立湮滅證據罪 VS 不成立本罪
證據歸屬 他人之證據 自己之證據
案件性質 刑事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
行為主體 任何第三人 該案刑事被告自己
💬本罪保護國家司法權,僅針對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破壞行為予以處罰。
🧠 記憶技巧:他人、刑事、才犯罪;自己、民行、不入罪。
⚠️ 常見陷阱:最常考「湮滅自己犯罪證據」或「民事案件證據」,兩者皆不構成本罪。
期待可能性 偽證罪 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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