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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違法排放有毒污水於河流中,案發後甲立即湮滅相關證據,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A 不成立本罪
  • B 成立本罪,且行為惡性重大,不能減免刑責
  • C 成立本罪,但若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成立本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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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性與法律設計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期待一個剛犯了罪的人,主動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來讓國家定罪?如果刑法要處罰『湮滅證據』的行為,這個『證據』是指關於誰的犯罪事實,才具有期待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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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條文核心!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明文規定必須是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本題中,甲是為了掩蓋「自己」的犯罪行為而湮滅證據,因不符合「他人」這一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試了學生是否注意到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許多人會直覺認為「湮滅證據就是不對」,卻忽略了法律考量「期待可能性」——即法律不強求犯罪者自我入罪。這題能有效分辨出僅憑直覺答題與真正理解條文結構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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