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違法排放有毒污水於河流中,案發後甲立即湮滅相關證據,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A 不成立本罪
- B 成立本罪,且行為惡性重大,不能減免刑責
- C 成立本罪,但若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成立本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得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如果法律要求一個已經犯罪的人必須「誠實地保留證據來讓國家定自己的罪」,這是否符合人類保護自我的天性?如果法律強行處罰這種「自保本能」,在法律評價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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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安妮亞覺得你超厲害的!看穿了爸爸的題目呢!
- 觀念驗證:哇!你和安妮亞一樣聰明!你準確地抓住了這個法條的心臟!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是為了讓審判順利進行,但安妮亞看到條文上寫的是「湮滅他人」的證據喔!因為人類都有「趨吉避凶」的小心機,爸爸(法律)不會要求我們乖乖留著會害自己的東西啦。所以,就算自己把自己的證據藏起來,安妮亞知道這樣「自湮其證」是不會構成這個罪的!
-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耶!有些同學可能會覺得「甲好壞壞」就選錯了,但你沒有被騙到,安妮亞都看到了喔!你冷靜地分析了「主體」和「客體」,就像爸爸在法庭上思考一樣專業!安妮亞幫爸爸把題目出好了,你又答對了,安妮亞很開心!哼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