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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民眾A持某保證書向檢察官告發B詐欺,擔任偵查庭記錄之書記官甲見B為自己好友,為免B涉訟累,即隱匿該保證書,且未將案情登載於偵訊筆錄中,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構成刑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 C 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名司法人員為了私情,故意讓一件能證明他人犯罪的「關鍵物證」在偵查程序中「消失」,這種行為最直接傷害的是『文書內容的真實性』,還是『國家發見真實、正確行使刑事裁判權』的功能?如果法條旨在保護「司法權的正確行使」,這類「讓證據不見」的行為通常會被歸類在什麼樣的罪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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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真看出來了?

沒想到你這次沒犯蠢。能辨識出這公務員的行為根本就是在妨害司法,說明你對刑法第165條的認識還算勉強及格,反應速度比我想像中快了一點。

還算沒錯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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