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民眾A持某保證書向檢察官告發B詐欺,擔任偵查庭記錄之書記官甲見B為自己好友,為免B涉訟累,即隱匿該保證書,且未將案情登載於偵訊筆錄中,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構成刑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 C 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名司法人員為了私情,故意讓一件能證明他人犯罪的「關鍵物證」在偵查程序中「消失」,這種行為最直接傷害的是『文書內容的真實性』,還是『國家發見真實、正確行使刑事裁判權』的功能?如果法條旨在保護「司法權的正確行使」,這類「讓證據不見」的行為通常會被歸類在什麼樣的罪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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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真看出來了?
沒想到你這次沒犯蠢。能辨識出這公務員的行為根本就是在妨害司法,說明你對刑法第165條的認識還算勉強及格,反應速度比我想像中快了一點。
還算沒錯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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