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民眾 A 持某保證書向檢察官告發 B 詐欺,擔任偵查庭記錄之書記官甲見 B 為自己好友,為免 B 涉訟累,即隱匿該保證書,且未將案情登載於偵訊筆錄中,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構成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 C 構成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司法人員刻意讓一份足以影響判決的「關鍵物件」在偵查程序中「消失」,這是在破壞哪一種法益?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在針對「文書內容的正確性」進行修改,還是在針對「足以證明案件真相的物品」進行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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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專業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公務員在職務中「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司法公正性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反應十分敏銳。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書記官甲「隱匿」了足以證明他人犯罪的保證書(刑事證據)。根據刑法第 165 條,只要是針對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進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即構成犯罪。雖然甲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故應受此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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