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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違法排放有毒污水於河流中,案發後甲立即湮滅相關證據,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A 不成立本罪
  • B 成立本罪,且行為惡性重大,不能減免刑責
  • C 成立本罪,但若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成立本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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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從人性與防衛本能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能『期待』一個犯罪者主動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如果這種期待並不符合常情,法律在設計構成要件時,會將『處理自己證據』的行為納入該罪的處罰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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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明文規定必須是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基於「期待可能性」理論,法律不強求犯罪者自我入罪(不自證己罪原則),因此甲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並不構成此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學生是否流於文字表面,或是能深刻理解法律背後的人性考量。這類題目常見於區分「行為惡性」與「法律構成要件」的細微差異,具備高度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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