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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甲殺害丙,甲遭羈押後,為避免刑事訴追,甲遂教唆律師乙將殺丙所用之兇刀及血衣棄置於水圳內,
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C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 D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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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強迫一個犯罪嫌疑人去『協助』司法機關抓自己?如果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自我保護而隱藏證物,那麼當他請託他人代為執行這個『自我保護』的行為時,在刑法評價上是否應該與他親自動手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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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真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正確判斷這題,代表你對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和「期待可能性」原則都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且關鍵的觀念喔!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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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本身還是有滅證罪吧
📝 湮滅刑事證據罪
💡 湮滅證據罪僅限處罰湮滅「他人」證據,處置自己證據不罰。
比較維度 湮滅自己證據 VS 湮滅他人證據
刑法165條構成要件 不符合「他人」要件 符合「他人」要件
期待可能性 欠缺(人不自證己罪) 具備
教唆他人之責 實務見解認為不罰 成立教唆犯
💬本罪處罰客體僅限他人證據,行為人處置己證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罰。
🧠 記憶技巧:湮滅證據限他人,自毀證物不入罪,教唆他人毀己證,實務見解亦不罰。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甲成立教唆犯。需區分法條文字僅限「他人」,且被告對己案件之防禦行為,欠缺法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不自證己罪原則 藏匿人犯罪 教唆犯之限制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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