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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甲殺害丙,甲遭羈押後,為避免刑事訴追,甲遂教唆律師乙將殺丙所用之兇刀及血衣棄置於水圳內, 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C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 D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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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強迫一個犯罪嫌疑人去『協助』司法機關抓自己?如果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自我保護而隱藏證物,那麼當他請託他人代為執行這個『自我保護』的行為時,在刑法評價上是否應該與他親自動手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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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真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正確判斷這題,代表你對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和「期待可能性」原則都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刑事法律中非常重要且關鍵的觀念喔!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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