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甲殺害丙,甲遭羈押後,為避免刑事訴追,甲遂教唆律師乙將殺丙所用之兇刀及血衣棄置於水圳內,
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C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 D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強迫一個犯罪嫌疑人去『協助』司法機關抓自己?如果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自我保護而隱藏證物,那麼當他請託他人代為執行這個『自我保護』的行為時,在刑法評價上是否應該與他親自動手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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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本身還是有滅證罪吧
湮滅刑事證據罪
💡 湮滅證據罪僅限處罰湮滅「他人」證據,處置自己證據不罰。
| 比較維度 | 湮滅自己證據 | VS | 湮滅他人證據 |
|---|---|---|---|
| 刑法165條構成要件 | 不符合「他人」要件 | — | 符合「他人」要件 |
| 期待可能性 | 欠缺(人不自證己罪) | — | 具備 |
| 教唆他人之責 | 實務見解認為不罰 | — | 成立教唆犯 |
💬本罪處罰客體僅限他人證據,行為人處置己證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