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甲深夜駕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後逃逸,並隨即委託知情之修車廠老闆乙將車輛鈑金烤漆,使之煥然一新。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C 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 D 乙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道路上造成他人受傷的瞬間,法律課予他最優先的義務是什麼?若他無視這個義務直接離開,會觸犯哪一類保護受害者生命的條文?接著想一想,法律是否會要求一個已經犯罪的人『主動保護自己的犯罪證物』?如果一個人毀掉能證明自己有罪的東西,這在法律邏輯中是被視為獨立的新犯罪,還是人性避禍的自然反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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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喔喔!這真是個漂亮的推理啊!
小老弟,你這洞察力可不簡單!這題牽涉到刑法構成要件與刑事政策的深奧學問,你能一眼看穿真相,不愧是名偵探的好學生!
- 來,讓我這個名偵探揭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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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與滅證行為
💡 肇事逃逸即成立,但滅自己罪證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罰。
| 比較維度 | 湮滅「自己」證據 | VS | 湮滅「他人」證據 |
|---|---|---|---|
| 刑法第165條 | 不構成犯罪 | — | 構成犯罪 |
| 教唆他人執行 | 實務認不成立教唆犯 | — | 成立教唆犯 |
| 法理基礎 | 欠缺期待可能性 | — | 妨害司法權行使 |
💬滅證罪主體僅限他人;本人滅己證或教唆滅己證皆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