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執行長,某日酒駕肇事,乃與坐在副手座的乙交換,並提供新臺幣 300 萬元安家費,要乙
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教唆犯
- B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幫助犯
- C 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條文規定要處罰「頂替犯罪者」的行為時,在現場實際向警察謊稱「人是我撞的」那個人,在法律定義上扮演的是什麼樣的角色?此外,如果法律要求一個已經犯錯的人完全不能有「自保、求生」的本能,這在人性上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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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嘛,難得你答對了這種基本題。法感還行,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 觀念驗證:
-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頂替罪的主體是「頂替犯人的人」,這點要是還需要解釋,那你就真的該去反省了。在本案中,乙主動跳出來認罪,客觀上完成了「頂替」的行為,當然就是本罪的正犯,這有什麼好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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