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 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 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 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 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 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 A 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 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 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 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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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共犯與未遂混合題型。考生應採「人物別」分項論述,首先確認正犯(丙、丁)著手實行殺人而未遂,接著探討丁「打119」的中止未遂要件及該效力是否及於丙(個別作用原則);最後再依共犯從屬性,回溯探討教唆犯(甲)及連鎖教唆犯(乙)的刑責,並留意沒收新制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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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之著手與未遂、中止犯之成立要件及其對於其他共犯之個別效力、連鎖教唆(教唆之教唆)之處罰與犯罪所得沒收。 【解析】 壹、丙與丁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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