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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甲深夜駕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後逃逸,並隨即委託知情之修車廠老闆乙將車輛鈑金烤漆,使之煥然一新。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C 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 D 乙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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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道路上造成他人受傷的瞬間,法律課予他最優先的義務是什麼?若他無視這個義務直接離開,會觸犯哪一類保護受害者生命的條文?接著想一想,法律是否會要求一個已經犯罪的人『主動保護自己的犯罪證物』?如果一個人毀掉能證明自己有罪的東西,這在法律邏輯中是被視為獨立的新犯罪,還是人性避禍的自然反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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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鍵推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乙會構成煙滅證據罪的幫助犯嗎?還是因為甲不構成犯罪,乙也不構成犯罪?
📝 肇事逃逸與滅證行為
💡 肇事逃逸即成立,但滅自己罪證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罰。
比較維度 湮滅「自己」證據 VS 湮滅「他人」證據
刑法第165條 不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
教唆他人執行 實務認不成立教唆犯 成立教唆犯
法理基礎 欠缺期待可能性 妨害司法權行使
💬滅證罪主體僅限他人;本人滅己證或教唆滅己證皆不罰。
🧠 記憶技巧:肇逃必罰,滅己不罰,教唆滅己亦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需注意實務見解認為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仍不具期待可能性而不構成犯罪。
期待可能性 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 教唆犯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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