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
- A 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而駕駛公車
- B 甲吸食安非他命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
- C 甲一邊騎乘機車一邊吃泡麵
- D 甲吃完燒酒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而騎機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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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閉上眼睛思考一下:刑法第185條之3在法律分類上常被稱為「醉態駕駛罪」。請推論看看,法律是想要處罰駕駛人「開車時的特定分心動作」,還是想要規範駕駛人「身體內部因特定物質導致的生理失控狀態」呢?這兩者在法律處罰的層級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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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罪
💡 因飲酒、吸藥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比較維度 | 酒精影響 (第1款) | VS | 毒品/藥物影響 (第2,3款) |
|---|---|---|---|
| 判定標準 | 絕對數值 (0.25mg/L) | — | 不能安全駕駛之實質狀態 |
| 危險性質 | 抽象危險犯 | — | 具體危險犯 (實務傾向) |
| 舉證責任 | 檢驗報告達標即成罪 | — | 需證明其藥效導致生理失調 |
💬酒精採定額標準,毒品藥物採狀態認定,皆需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