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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
  • A 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而駕駛公車
  • B 甲吸食安非他命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
  • C 甲一邊騎乘機車一邊吃泡麵
  • D 甲吃完燒酒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而騎機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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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閉上眼睛思考一下:刑法第185條之3在法律分類上常被稱為「醉態駕駛罪」。請推論看看,法律是想要處罰駕駛人「開車時的特定分心動作」,還是想要規範駕駛人「身體內部因特定物質導致的生理失控狀態」呢?這兩者在法律處罰的層級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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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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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危險駕駛罪
💡 區分185-3條各款之數值門檻與「不能安全駕駛」實質認定。
比較維度 第1款及第3款 VS 第2款及第4款
判定標準 形式數值門檻 實質安全駕駛能力
危險性質 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主要對象 酒測或尿檢超標者 酒精未達標或毒品藥物
💬1、3款採絕對數值判定;2、4款則需個案判斷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
🧠 記憶技巧:1、3款看數據(達標即中),2、4款看狀態(不能安全駕駛)。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具危險性」的駕駛行為(如單手騎車、吃泡麵)都算刑法危險駕駛罪,實際上本條僅規範酒、毒、藥物。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肇事逃逸罪 過失致死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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