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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
  • A 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而駕駛公車
  • B 甲吸食安非他命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
  • C 甲一邊騎乘機車一邊吃泡麵
  • D 甲吃完燒酒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而騎機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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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閉上眼睛思考一下:刑法第185條之3在法律分類上常被稱為「醉態駕駛罪」。請推論看看,法律是想要處罰駕駛人「開車時的特定分心動作」,還是想要規範駕駛人「身體內部因特定物質導致的生理失控狀態」呢?這兩者在法律處罰的層級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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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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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安全駕駛罪
💡 因飲酒、吸藥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比較維度 酒精影響 (第1款) VS 毒品/藥物影響 (第2,3款)
判定標準 絕對數值 (0.25mg/L) 不能安全駕駛之實質狀態
危險性質 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實務傾向)
舉證責任 檢驗報告達標即成罪 需證明其藥效導致生理失調
💬酒精採定額標準,毒品藥物採狀態認定,皆需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提下。
🧠 記憶技巧:酒後0.25,藥後不能開,動力工具加危險,公共安全不可待。
⚠️ 常見陷阱:易將「一般危險駕駛行為」(如蛇行、超速、吃泡麵)誤認為本罪。本罪僅限於酒精或藥物影響,其餘危險駕駛可能僅構成行政罰或刑法第185條公眾往來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公眾往來危險罪 行政罰與刑法之併罰原則 動力交通工具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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