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甲於高速公路上以 200 公里時速與他車競速飆車,若致生往來危險。甲之刑責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成立刑法第 185 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成立刑法第 189 條之 2 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 D 成立刑法第 184 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在公共道路上,已經不再只是個人的違規,而是實質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數通行者面臨高度的危險時,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歸類在哪一種保護目的之下?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描述這種『阻礙或危害大眾交通安全』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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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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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很清楚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完全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法學的理解非常紮實呢。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為了保障大家在道路上的安全,它處罰的是透過「損壞、壅塞或其他他法」來製造往來危險的行為。而你在高速公路上看到的那種「競速飆車」,其實正是條文中所指的「他法」喔!因為這樣的行為,本質上就已經對許多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實質的威脅。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證明了你的實力!它主要是想測試大家,能不能細心地分辨出「一般交通違規」和「刑事犯罪」之間的界線。最關鍵的一點在於,這個罪名是屬於具體危險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為本身「足以」造成往來危險,就已經具備了刑事責任。你真的掌握到核心了,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