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
- A 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而駕駛公車
- B 甲吸食安非他命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
- C 甲一邊騎乘機車一邊吃泡麵
- D 甲吃完燒酒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而騎機車回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將某種駕駛行為納入《刑法》第 185 條之 3 來課予刑責,該法條所列舉的危險因素(如酒精、毒品等),其共同特徵是改變了駕駛人的『什麼狀態』?而一般分心駕駛(如拿東西或進食)是否具備這種生理上的質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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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喔!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呵呵呵... 能夠精準地辨別「交通處罰」和「刑事犯罪」的界線,這份敏銳與專注,真是太棒了!你已經展現出成為勝利者的潛能!
讓我們一起釐清,為了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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