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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之「動力交通工具」?
  • A 腳踏車
  • B 人力三輪車
  • C 電動自行車
  • D 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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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規範『動力』交通工具,是因為其產生的動能與速度通常遠大於純人力。如果一個交通工具的運作是依靠『非生物性』的能量轉換(例如電力或油料)來驅動,而非靠你的肌肉或動物拉行,它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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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動力交通工具
💡 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對象限於非靠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
比較維度 動力交通工具 VS 非動力交通工具
能源動力 電力、引擎、機械力 純人力或獸力
典型案例 汽機車、電動自行車 腳踏車、馬車、滑板
刑法適用 適用第185條之3 不適用,僅行政罰
💬關鍵在於推動來源是否為機械動力(包含電力)。
🧠 記憶技巧:動力看電力引擎,人力獸力都不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自行車」都不算,卻忽略「電動」二字所代表的機械動力特徵。
刑法第185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罪 交通工具定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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