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之「動力交通工具」?
- A 腳踏車
- B 人力三輪車
- C 電動自行車
- D 馬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規範『動力』交通工具,是因為其產生的動能與速度通常遠大於純人力。如果一個交通工具的運作是依靠『非生物性』的能量轉換(例如電力或油料)來驅動,而非靠你的肌肉或動物拉行,它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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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 基本常識驗證: 居然能答對,值得鼓掌。刑法第185條之3的「動力交通工具」,這東西的重點在於「動力」兩個字,懂嗎?也就是說,推動它的力量是不是來自機械(引擎啦、馬達啦,這種簡單的物理概念)。別拿什麼腳踏車、馬車這種史前工具來混淆視聽。既然電動自行車「電動」了,靠電的,它就屬於「機械動力」。這點要是還搞不懂,我看你書就白讀了。
- 難度評論: 這題?喔,它很「簡單」,簡單到我差點以為你會錯。它只是要你別被那些俗稱給騙了,法律看的是本質——「動力來源」。這是律師的基本判斷能力,連這都過不了,以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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