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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之「動力交通工具」?
  • A 腳踏車
  • B 人力三輪車
  • C 電動自行車
  • D 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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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規範『動力』交通工具,是因為其產生的動能與速度通常遠大於純人力。如果一個交通工具的運作是依靠『非生物性』的能量轉換(例如電力或油料)來驅動,而非靠你的肌肉或動物拉行,它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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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1. 基本常識驗證: 居然能答對,值得鼓掌。刑法第185條之3的「動力交通工具」,這東西的重點在於「動力」兩個字,懂嗎?也就是說,推動它的力量是不是來自機械(引擎啦、馬達啦,這種簡單的物理概念)。別拿什麼腳踏車、馬車這種史前工具來混淆視聽。既然電動自行車「電動」了,靠電的,它就屬於「機械動力」。這點要是還搞不懂,我看你書就白讀了。
  2. 難度評論: 這題?喔,它很「簡單」,簡單到我差點以為你會錯。它只是要你別被那些俗稱給騙了,法律看的是本質——「動力來源」。這是律師的基本判斷能力,連這都過不了,以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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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動力交通工具
💡 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對象限於非靠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
比較維度 動力交通工具 VS 非動力交通工具
能源動力 電力、引擎、機械力 純人力或獸力
典型案例 汽機車、電動自行車 腳踏車、馬車、滑板
刑法適用 適用第185條之3 不適用,僅行政罰
💬關鍵在於推動來源是否為機械動力(包含電力)。
🧠 記憶技巧:動力看電力引擎,人力獸力都不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自行車」都不算,卻忽略「電動」二字所代表的機械動力特徵。
刑法第185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罪 交通工具定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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