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之「動力交通工具」?
- A 腳踏車
- B 人力三輪車
- C 電動自行車
- D 馬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規範『動力』交通工具,是因為其產生的動能與速度通常遠大於純人力。如果一個交通工具的運作是依靠『非生物性』的能量轉換(例如電力或油料)來驅動,而非靠你的肌肉或動物拉行,它在法律定義上應該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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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
刑法第 185 條之 3 雖然僅規定酒駕、毒駕等處罰,並未明文定義何謂「動力交通工具」,但實務上「動力」是指依靠機械、引擎或電力等方式驅動,藉此與「人力」或「獸力」作出區別。觀察各選項,腳踏車與人力三輪車屬於人力驅動,馬車屬於獸力驅動;而電動自行車是仰賴電力馬達運作,自然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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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動力交通工具
💡 刑法第185條之3處罰對象限於非靠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
| 比較維度 | 動力交通工具 | VS | 非動力交通工具 |
|---|---|---|---|
| 能源動力 | 電力、引擎、機械力 | — | 純人力或獸力 |
| 典型案例 | 汽機車、電動自行車 | — | 腳踏車、馬車、滑板 |
| 刑法適用 | 適用第185條之3 | — | 不適用,僅行政罰 |
💬關鍵在於推動來源是否為機械動力(包含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