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立法理由所述,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為實害犯
- B 本罪之成立,應以事實上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具體危險為要件
- C 犯危險駕駛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本條第 2 項之加重結果犯
- D 過失而犯危險駕駛罪,亦予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處罰某種行為時,是必須等到『真的撞到人』才罰,還是只要『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就該罰?另外,若一個『故意的違規行為』意外導致了『不希望發生的死亡結果』,在刑法理論中,這種結構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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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條文結構,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罪」的本質與「加重結果犯」的定義已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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