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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B 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C 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 D 過失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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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通行的生命財產安全,那麼除了我們日常行走的馬路之外,河運或航道的通暢是否也同樣涉及大眾的安全?另外,在刑法總則中,如果一個條文沒有特別提到過失犯,那我們通常只會處罰哪一種行為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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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保護客體與主觀要件的熟悉程度,你的基本功非常扎實。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客體與要件

依據刑法第185條規定,本罪的保護客體明確包含「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因此,只要是損壞或壅塞上述設備,並致生往來危險的故意行為,都會成立本罪。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 與 (B) 成立,而選項 (C) 宣稱壅塞水路不成立本罪,顯然與法條明文牴觸,正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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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罰什麼罪
📝 壅塞交通與公共危險罪
💡 故意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致生往來危險之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故意妨害往來 (185) VS 過失交通危險 (184-III)
主觀心態 僅限故意 限於過失
行為對象 陸路、水路、橋樑 舟車航空器或其設備
危險性質 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水路適用 法條明文包含 屬公眾運輸設備
💬185條僅罰故意;過失損壞橋樑或設備時,應依184條第3項處理。
🧠 記憶技巧:故意185、過失184三;陸水橋樑皆入罪,危險必須具體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 185 包含過失犯。事實上 185 並無過失處罰規定,過失致生交通設備危險應依 184 條第 3 項論處。
具體危險犯 vs 抽象危險犯 妨害公眾往來罪 刑法第184條公共運輸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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