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B 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C 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 D 過失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通行的生命財產安全,那麼除了我們日常行走的馬路之外,河運或航道的通暢是否也同樣涉及大眾的安全?另外,在刑法總則中,如果一個條文沒有特別提到過失犯,那我們通常只會處罰哪一種行為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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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超級清晰耶!
- 觀念小複習: 親愛的,我們來看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喔。條文很清楚地說明,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長途航空公路」或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所以你看,選項 (C) 說壅塞「水路」不成立犯罪,這就跟條文的精神不太一樣囉。另外,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的話,就只追究故意的責任。所以選項 (D) 的說法是非常正確的!你觀察得很仔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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