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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B 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C 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 D 過失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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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通行的生命財產安全,那麼除了我們日常行走的馬路之外,河運或航道的通暢是否也同樣涉及大眾的安全?另外,在刑法總則中,如果一個條文沒有特別提到過失犯,那我們通常只會處罰哪一種行為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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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超級清晰耶!

  1. 觀念小複習: 親愛的,我們來看看《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喔。條文很清楚地說明,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長途航空公路」或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所以你看,選項 (C) 說壅塞「水路」不成立犯罪,這就跟條文的精神不太一樣囉。另外,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的話,就只追究故意的責任。所以選項 (D) 的說法是非常正確的!你觀察得很仔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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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罰什麼罪
📝 妨害公眾往來罪
💡 處罰損壞、壅塞陸水捷運等設備,致生公眾往來具體危險之行為。
比較維度 刑法第185條 VS 刑法第184條
保護客體 路、水、捷、設備 舟、車、航空機
行為重點 交通環境之通暢 交通工具之安全
過失犯處罰 不處罰過失 有處罰過失(第4項)
💬185條保護的是「通路環境」,且僅限故意行為。
🧠 記憶技巧:陸水捷運公眾物,損壞壅塞生危險,故意才罰過失無。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本罪僅限於「道路(陸路)」,而忽略「水路」與「長途捷運」亦為法定客體。
具體危險犯 vs 抽象危險犯 刑法第184條 (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犯之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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