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B 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C 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 D 過失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通行的生命財產安全,那麼除了我們日常行走的馬路之外,河運或航道的通暢是否也同樣涉及大眾的安全?另外,在刑法總則中,如果一個條文沒有特別提到過失犯,那我們通常只會處罰哪一種行為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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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處理得還算乾淨。
把這題答對了就想鬆懈?別小看這點程度。既然你選了正確答案,那就把重點記進腦袋裡,別讓汙垢堆積在腦子。
- 法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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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罰什麼罪
壅塞交通與公共危險罪
💡 故意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致生往來危險之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故意妨害往來 (185) | VS | 過失交通危險 (184-III) |
|---|---|---|---|
| 主觀心態 | 僅限故意 | — | 限於過失 |
| 行為對象 | 陸路、水路、橋樑 | — | 舟車航空器或其設備 |
| 危險性質 | 具體危險犯 | — | 具體危險犯 |
| 水路適用 | 法條明文包含 | — | 屬公眾運輸設備 |
💬185條僅罰故意;過失損壞橋樑或設備時,應依184條第3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