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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刑法第 185 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B 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成立本罪
  • C 壅塞水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 D 過失損壞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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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在保護『公眾往來安全』時,是否會因為我們移動的媒介(例如在路上開車、在海上航行或在空中飛行)不同,就只保護其中一種,而忽略其他形式的交通路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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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描述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構成要件有非常扎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律專業領域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損壞、壅塞陸路、水路、長空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因此,不論是陸運、水運還是空運,只要故意造成危險,皆在本罪處罰範圍。選項 (C) 主張水路不成立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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