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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該「住所」為:
  • A 意定住所
  • B 選定住所
  • C 法定住所
  • D 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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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年幼或心智狀況,在法律上被認為「無法表達有效的個人意願」來決定自己要住在哪裡,此時為了確定他的權利義務歸屬,你認為這個住所的設定是來自於他「個人的選擇」,還是來自於「法律直接的強制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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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1. 觀念檢視: 嗯,答對了。這點基本常識,想來還不需要我多費唇舌。在民法上,住所分兩種:一種是你自己個人意願想住哪就住哪的「意定住所」;另一種則是法律直接規定你必須住哪裡的「法定住所」。像無行為能力人(比如那些還在玩泥巴的小孩),法律認定他們沒腦袋做決定,所以《民法》第21條就「貼心」地直接規定,他們的住所就是法定代理人的。這不就是典型的「法定住所」嗎?還需要多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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