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無違背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 A 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 B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 C 中醫特考規定,有一科零分或專業科目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
- D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法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時,可以先思考: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什麼?如果一個考試規定是為了確保所有從業人員都具備『最低限度的專業能力』以保護大眾安全,這比起針對特定身分或年齡所做的限制,哪一種更容易通過憲法的檢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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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大法官對於平等權判準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難點在於必須同時熟悉多個重要的司法院解釋,並辨析其中「合理差別待遇」與「違憲歧視」的界線,而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學實力。
專門職業資格的合理限制
選項(C)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大法官(如釋字第655號)認為,國家為了維護國民健康與公共利益,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資格取得,得依其專業特性設定合理的考試門檻。例如中醫師特考規定「不得有科目零分」或「特定科目須達標」,是為了確保執業者具備全方位的醫學素養,這類基於專業需求的限制與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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