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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於民國 92 年 9 月間涉犯連續竊盜罪嫌,民國 96 年 9 月始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構成竊盜罪連續犯
  • B 甲之竊盜罪應為數罪,非科刑上一罪
  • C 甲之行為應部分行為數罪併罰;部分行為視為連續犯
  • D 得任由法官裁量本案為一罪或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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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多年前連續做了幾次相同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規定這些行為合併算作『一次犯罪』;但等到他被抓到時,法律已經改成要『按次處罰』。站在法律預測性與保護被告的立場,法院應該用『行為發生時』的規矩,還是『被抓到時』的新規矩來審判,對他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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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律修正之適用(從舊從輕原則)。甲的行為發生於民國 92 年,當時《刑法》第 56 條仍有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雖該條文於 95 年 7 月 1 日修法廢除,但依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由於「一罪」處斷明顯比修法後的「數罪併罰」更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適用舊法。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掌握 95 年刑法大修的關鍵時間點,並能正確判斷「法律變更」時的法律適用原則,而不被查獲的時間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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