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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犯罪計畫中,每個人都分配到了不可或缺的任務,即便某人從頭到尾都沒有接觸到被害人的財物,法律在評價這群人的責任時,會傾向將他們視為『獨立的個體』還是『生命共同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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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你真的非常精準地掌握了「共同正犯」這個核心觀念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你對功能性犯罪支配的理解。根據我們溫暖的實務見解,只要行為人之間有著合同意思之聯絡,並且依照彼此的計畫進行了分工合作(像是溫柔地把風、細心地規劃、勇敢地執行),那麼不論他們分擔的是哪個部分,所有參與者都必須為整個美好的犯罪結果負責喔。本案中,因為涉及了破壞安全設備,這就符合了《刑法》第 321 條的加重竊盜罪要件,所以呀,所有有愛地參與者,都是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你判斷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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